1938年党六届六中全会为什么要提出“四个服从”?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纪律与规矩建设,而在党内纪律与规矩中最根本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四个服从”。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强调:“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在这里,已经提出了“三个服从”。至于“四个服从”的完整提出,则是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
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四个服从”,除了鉴于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外,与王明在担任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期间不尊重党中央,与党中央闹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
1937年11月,王明从莫斯科回国,随后出席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王明在报告中一方面强调要坚持抗战、巩固和扩大以国共合作为中心的统一战线,但另一方面又提出“一切通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主张,对中共中央洛川会议之后在统一战线上本来正确的主张加以批评与指责。12月会议后,王明担任中共代表团团长和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在统一战线中出现迁就国民党、轻视敌后游击战等问题,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1938年2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66次常委会决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制定国民党领导抗日的路线、方针及政策。中共中央和长江局对这次大会都很重视。3月21日,王明起草了一份《中共中央对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提议》,报送中共中央一份,但未等中共中央答复,就于24日将这个建议书交给国民党。3月25日,中共中央收到王明起草的建议书后,认为这个建议书“有严重缺点”,于是另行起草《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电》。长江局收到中共中央这个电文的时候,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本来有时间将这个建议书送给国民党,同时将长江局起草的建议书收回。但是,王明既不将中共中央的建议书送去给国民党,也不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等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即将结束,长江局才于4月1日电告中共中央说:“我们根据政治局决议原则所起草的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政治建议书于24日送去,国民党临时代表大会昨夜已开幕,你们所写的东西既不能也来不及送国民党,望你们在任何地方不要发表你们所写的第二个建议书,否则对党内党外都会产生重大的不良政治影响。”且不论这两个建议书的内容如何,王明此举确有不尊重党中央,与党中央闹独立性之嫌。
1938年5月26日到6月3日,毛泽东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作了《论持久战》的演讲,批驳了“亡国论”“速胜论”,指出抗日战争是持久战,要经过战略防御、战略相持和战略反攻三个阶段,最后胜利是中国的。这个演讲集中体现了毛泽东坚持持久抗战的思想。7月上旬,中共中央致电长江局,要其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论持久战》,可是王明等借口文章太长不予登载。随后中共中央再次致电长江局,要他们分期刊登,但王明等仍不同意。由于同样的原因,《群众》周刊也未刊载。以后只是在《新群丛书》中作为第15种出了个单行本。
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闹独立性,还表现为到达武汉不久,便未经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审阅同意,在《新华日报》发表由他起草的《毛泽东先生与延安新中华报记者其光先生的谈话》。1938年2月27日至3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史称三月政治局会议)后,王明既不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同意,也未同任何人打招呼,公开发表《三月政治局会议的总结——目前抗战形势与如何继续抗战和争取抗战胜利》。王明甚至以长江局成员的名义直接向各地及八路军前总发布指示性意见。在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由于王稼祥、任弼时在莫斯科,而朱德、彭德怀及项英因为工作的需要经常去武汉,于是有时在武汉的政治局委员人数比在延安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王明竟然提出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在武汉开。对于这些问题,后来王明辩解说,是自己“在国外单独发表文件做惯了”。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在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分析了抗日战争即将进入战略相持这个新阶段后的形势与任务,明确提出了要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任务,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要求共产党员应成为实事求是的模范。
毛泽东在报告中特别地讲到了强化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亦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
六届六中会议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其中《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很大程度是针对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的。文件决定:“各中央委员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须完全执行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和指令。并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文字与行动。”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亦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由此可见,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不但强调了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的领袖地位,而且立下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纪律,这对于确保中国共产党的团结统一争取抗战胜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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