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高度,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布局,并在党的二十大明确“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推进方向。对于全体党员来说,遵守纪律的前提是知纪明纪,在认同与理解的基础上自觉接受其约束。这就对党的纪律教育提出了要求。随着新时代伟大自我革命实践的开展,教育手段在党的纪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2024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的要求,凸显了教育对于从严肃纪的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律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学界研究走向深入。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宏观历史梳理、特定时段分析以及基本经验总结,为理论与实践的深化提供了有益思考。然而,既有成果或偏向于实践史梳理,较少分析实践背后党对纪律教育的理论思考,因而影响到从宏观上把握中国共产党探索纪律教育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或局限于成就分析,尚未从党内法规制度建构的视角认识纪律教育形成的长效机制;或将重心放在理论经验提炼,较少从技术性维度思考深化纪律教育的可行方向。前述问题意识分别指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演进历程、制度支撑与实践路径。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对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回应,不仅能够总结纪律建设的有益经验,还可以帮助实务与理论工作者在深化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贯彻从严肃纪的思路举措,进而在严明党纪的层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贡献理性思考。
一、中国共产党探索纪律教育的历史渊源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教育是党为克服和改造党内自由散漫错误倾向、提高党员干部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在思想理论层面用铁的纪律武装全党的一系列工作。党的纪律教育既包括面向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也包括针对存在问题党员的批评与感召教育,还包括执行纪律处分之后的帮助与警示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在思想上、政治上为中国共产党严明党纪提供保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思想教育为党在百余年来开展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助力。对纪律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纪律教育形式的运用,受到历史传承、外部环境刺激与内生实践需要等诸多因素的交织影响。在教育层面的探索为回溯党的纪律建设历程提供了重要的观察线索。
(一)斗争与萌芽:革命初期形成纪律教育的初始意识(1921—1938)
设立铁的纪律以约束全体党员和党组织,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早在领导无产阶级运动与探索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19世纪下半叶,马克思、恩格斯就将严格的纪律作为维护党内团结、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提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在强调纪律的约束制裁效果的同时,也认识到了从思想上灌输纪律意识的重要性。在俄国社会民主党初创之期,他就认识到必须办好党的机关报,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来锻造一个“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建立并自认作共产国际支部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遵循列宁“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的指导教诲,在党的一大纲领中设立了初始的纪律规定,在党的二大党章中专设纪律一章,以求在艰苦的革命环境中统一全党思想行动,进而实现斗争目标。
然而,建党初期的纪律建设工作主要以惩处为导向。在这一时期的党内文件和制度规范中,较少提及用纪律作为素材向党员进行教育的明文要求。在内容上,党的纪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党的二大至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中,对于党员应当被处分的具体情形规定均不超过十条。于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对党章的修改工作受到共产国际直接影响,在党章中直接删除了具体的违纪情形,使纪律规定更加零散。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对于所谓违纪党员的审查、处分程序性规定也较为模糊。尽管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始终强调严明纪律,但受限于纪律的零散与程序的模糊,在以惩处为强导向的思路下,党的纪律建设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面对土地革命初期各地武装起义的短暂挫折,在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的主导下,1927年党的十一月扩大会议通过的《政治纪律决议案》,没有对武装暴动探索初期的错误进行是非与情节上实事求是的分析,而是对于以周恩来为领导的“八一”起义前委、以彭公达和毛泽东为中心的湖南省委给予了简单粗暴的指责与处罚,在“从未听说过有什么‘政治纪律’”的党内形成了“重组织处理,而不是重思想教育”的执纪氛围。这一做法使得“党内纪律成为机械的纪律”,被共产国际指导下历次“左”倾路线的统治者应用在了错误的党内斗争中,演变成了组织上的惩办主义倾向。
在对抗反动势力围剿的革命斗争年代,必须以铁的纪律提升党的战斗力。但执纪实践中出现的种种负面倾向,促使党的领导人初步思考如何以恰当方式发挥纪律效力的问题。1929年3月,周恩来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给贺龙及湘鄂西前委的指示信中,就提到党的训练“应多带教育性”,重在思想上帮助党和军队产生遵守纪律的自觉,而不是如同旧式军阀一样施行强迫的和机械的纪律。1932年1月,中共中央在向地方党组织布置工作任务时,也再次提到了“要特别注意去解释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为加强对军队的政治纪律教育,还将原中央苏区形成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谱写成歌曲,在新兵教育中组织教唱。可见,这一时期党已经开始萌生了通过思想教育提升全党纪律性的初步意识,但对于纪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方法的总结还不够深入,纪律教育也尚未上升成为全党共识。更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在抗日战争时期才逐渐展开。
(二)反思与探索:独立自主思考纪律教育的治党作用(1938—1949)
遵义会议从事实上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此后不仅开启了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新阶段,也对党的建设在一定时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反思并提出改进思路。为了纠正各种“左”与右的错误路线,中共中央在1938年9月至11月召开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作《论新阶段》的报告时特别提出,党员对纪律的无知,会为党内出现诸如张国焘分裂党中央的严重违纪行为提供现实土壤,因此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进而使党员不仅能自己遵守纪律,也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一起遵守纪律。这一论述既纠正了土地革命时期党内重处分轻教育的纪律建设倾向,也反映出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员队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升党员素质的实践诉求。在党的六大以来到会人数最多的一次中央全会上,把纪律教育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加以强调,统一了中央委员、党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思想,为推动党纪教育奠定了重要基础。
毛泽东关于从思想层面强化全党纪律性的论述,为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探索党纪教育指明了方向。在理论层面,这一认识经由党内分管党务与组织工作的领导人不断加以细化。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将开展纪律教育作为正确对待党内各种错误思想意识、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重要环节。他强调党内的正确斗争“不是处分同志愈多就愈好,而应该以真正能够教育犯错误的同志、帮助犯错误的同志纠正错误、教育党和巩固党为最高目的”。在对待党内犯了错误但不是不可救药的同志时,必须结合“原则上的不调和和明确性”与“斗争方法上的灵活性”,用耐心说服、澄清思想认识的方式教育他们,直到必须时才应该采取“组织上的制裁”。陈云则进一步以开除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刘立功的党籍事件为切入口,阐释了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即“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
在实践层面,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活动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纪律教育元素。1941年7月,为提高新党员素质、解决党内尚未彻底解决的思想路线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作为纠正违反党性倾向的一个重要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中,党将前述领导人文章与《决定》列入党员干部学习的首批18个文件,还以起草并充分讨论历史决议等形式,帮助全党深刻认识纪律松懈对党带来的严重后果。
1945年党的七大,凝结了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挫折反思与探索成果。首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定下了对待党内错误同志的基调,要求“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教育党员和干部,直至将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其次,党章第十章首次写入当面或当众“劝告”的纪律处分方式,为党内处分手段注入了教育色彩,以挽救“因不明了党章、党纪,不了解党的政策与决议而犯错误者”;最后,党章还专设一条阐释性条款说明纪律处分与教育的关系,提出纪律处分“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而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党的七大首次从党的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纪律教育的重要地位,为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严明党纪、提高党的战斗力并最终取得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深化与积累:建设时期纪律教育工作的继续发展(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实现党在全面执政新形势下克服官僚主义、防范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的任务,加强纪律教育继续成为党的建设重要工作之一,在体制机制上不断深化,在方式手段上持续积累。
一方面,纪律教育正式成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职责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就着手建立纪律检查机构。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22]写入纪委的任务与职权规定。党的七大党章并未对纪律教育的开展主体进行详细规定,这一体制上的问题在此版规范性文件中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为指导全党更好地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开始更加自觉细致地总结纪律教育的有益经验。1950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始有意识地区分与总结不同阶段、类型的纪律教育方式:其一是在处理违纪过程中,要启发违犯纪律党员“进行自我批评”,使被检查者得到教育;其二是在执纪后,要“酌情将检查事件汇编成册”,作为全体党员与人民群众的教育材料。
在体制建设与方式总结的基础上,党的纪律处分与教育工作在这一阶段实现了更为有效的结合与互动。如1951年,党在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有问题的共产党员采取了先“考察与教育”再进行处分的方式。“三反”运动开展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区、乡等基层的干部应当主要采取教育而非打击的手段,必须使他们能在忙碌的工作中首先集中学习掌握纪律,避免出现“不教而诛”的问题。党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处分违纪党员,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深刻的教育效果。对于教育与处分的使用尺度,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作修改党章的报告时,给出了明确解释:对于初次犯错的新党员,应当以及时批评教育为主,强调防微杜渐而非轻易处分;但教育的效力也是有限的,在党员违背义务并造成了诸如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等严重后果时,就要果断给予纪律处分。
党在此后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政治运动中继续保持着先教育再处分的工作风格,但“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受到冲击。尽管党的九大、十大党章依旧规定了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的原则性要求,但在监察委员会遭到取消的背景下,党内纪律教育缺失了承担主体,工作难以有序开展。党的十一大党章在部分反思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恢复了各级纪委的建制规定,并首次将“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作为纪委职权载入党章。但纪委的实际恢复与纪律教育工作的重启,则留到了改革开放新时期。
(四)重启与调整:改革年代纪律教育功能的重新定位(1978—20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重建后的各级纪委所承担的任务更加复杂繁重,党的纪律教育也应因纪委任务的转变,一方面需要清除前一时期“左”的错误思想在部分党员中的残余影响,另一方面剑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新产生的不正之风乃至违纪违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纪律教育呈现出三个特点。
首先,纪律教育融入历次党的集中性教育活动,正式步入常态化。1981年12月,党中央在全党正式部署开展了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并将其贯穿于整个1980年代,有力配合了1983年开启的整党与1987年开启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1990年代,中国共产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加大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这一背景下,中央纪委在1990年7月的工作座谈会上将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推进到党规党法学习教育阶段,以期提高全党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此后的“三讲”教育活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均将党的纪律内容作为重要教育素材,推动全党在持续的教育中保持纪律性。
其次,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的背景下,纪律教育工作的法规制度保障逐步走向成熟。党的十二大恢复了党的七大党章中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在“党的纪律”一章明确要求按照违纪党员的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从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的梯度式处理方式。新时期出台的纪律法规,紧紧承接这一总原则,如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就要求首先对相关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纪律、财政纪律教育,对知纪违纪人员从严查处。同年中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要求对犯错同志坚持耐心思想教育,予以恰当处分,并且还要在审理案件后为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1990年《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中,提出对干扰违纪审查的党员要按情节与后果给予从批评教育到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除了前述法规中的零散条款外,党在这一时期还出台了专门的法规制度,如《关于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纲要》,为纪检机关依规履行纪律教育职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此项工作在这一时期的受重视程度由此可观。
最后,党在推进新时期管党治党的过程中,不断拓展了纪律教育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定位视野。在何种工作框架下认识纪律教育的重要性,是党中央在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思考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纪教育着重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在经济上、政治上的不正之风。中纪委在向党的十三大的工作报告中总结新时期以来工作经验时,特别提出“不从改变思想作风这个根本点上着手,就难以改变一些党员搞不正之风的错误行为”,将纪律建设作为端正党风的前提基础性工作,以期约束全党经受住改革开放环境下腐朽思想的侵蚀和诱惑。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纪律教育开始在“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大框架下承担起了源头预防的基础性职能。中共中央于2005年1月出台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则进一步将纪律教育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其成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与切实举措。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始终高度重视教育引导全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向党员干部说明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作为共产党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党在坚持用教育手段严明党纪的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近百年来的理论与实践底蕴,为新时代党在更高水平上推进纪律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思想指引与制度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高度,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深入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尽管党的建设工作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但党中央清醒地认识到,一段时间以来,管党治党一度宽松软的现象导致了“党内消极腐败现象蔓延、政治生态出现严重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要求全党继续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与规矩。作为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经验,“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要求也融入到了党的纪律建设之中,成为这一时期纪律教育工作的突出特征。一方面,党中央加大对纪律教育的理论指导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就开展纪律教育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得到了坚决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布局,并强调制度建设对纪律建设要起到“贯穿其中”的作用。于建党100周年之际形成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前述理论与实践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巩固,为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教育提供了强大助力。系统分析纪律教育的理论与制度基础,对于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尤为关键。
(一)新时代加强党内纪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并充分运用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结合新的实际,就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一是明确纪律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使全体党员养成纪律自觉,将他律要求转化为知边界、明底线并以身作则的内在追求。二是明确纪律教育与处分的实践关系,要求“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通过纪律警示让党员干部防微杜渐、知错知止,将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不搞不教而诛”。三是明确纪律教育的内容重点,突出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先“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四是明确纪律教育的对象重点,既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也要求“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让他们从进入干部队伍起就知道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通过强化“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一级带一级地实现全党纪律意识的增强。五是明确纪律教育永远在路上的要求,提出必须“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通过经常抓、反复抓,实现戒尺高悬和警钟长鸣的效果。
这些围绕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的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就新时代开展什么样的纪律教育、怎样开展纪律教育,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理念与思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全党在新形势新征程上推行党纪学习教育明确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二)主体维度:压实党内纪律教育的职责归属
针对纪律教育主体的制度规定,主要解决“谁来推进”纪律教育工作的问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纪律教育工作的开展有赖于结构严密、分工清晰的体制架构,这就要求压实各级各类党组织及其工作机关的相关责任,确保执行体系的完整。
首先,各级各类党委(党组)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纪律教育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6—7条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领导本地区、单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内容之一,这就要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强化责任担当,对经常性与集中性纪律教育工作亲自部署、内容亲自过问,支持、指导和督促教育工作的开展,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纠正。
其次,各级纪委对具体开展纪律教育工作负牵头实施的责任。党章第46条明确将“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写入各级纪委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第32条提出各级纪委“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各级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于自身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查明的违纪案例输出教育材料,牵头部署纪律教育具体安排,协调、督促、指导各方形成整体合力。
最后,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其他相关单位对纪律教育工作负有协助配合责任。《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4条要求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这就要求以各级党委宣传部为主的组织机构协助配合各级纪委做好纪律法规的科普、违纪案例的通报等工作,深入阐释中国共产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道理,讲好从严肃纪的成效与经验。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党内法规制度建立起“各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体制机制,逐一明确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推进纪律教育的政治责任,有利于确保各主体之间的协调,为纪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凝聚合力。
(三)客体维度:提出党内纪律教育的学习义务
针对纪律教育客体的制度规定,主要解决纪律教育工作中“谁要学习”的问题。学纪守纪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按照党内法规的规定,学习纪律的义务要求对于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部分党内法规还对特定的成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首先,党章从两个方面明确全体党员学习纪律的义务。一方面,第6条将“严守党的纪律”写进预备党员的入党誓词,通过宣誓的教育作用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11条承接党章规定,要求通过“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来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促使党员坚持合格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另一方面,党章第32条在规定基层组织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党员必须接受组织关于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教育内容。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背负着更多的身份,具有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因此“多一个身份就得添一份规矩”,需要学习的纪律规范内容更多、更为严格。党内法规为党内高级干部设置了许多专门的制度约束,例如《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这些纪律要求是推动党内高级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为全党立标杆、做榜样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纪律方面必须首当其责。
最后,特定从业者或特定关系人,无论是否具有党员身份,也要接受党的纪律教育的约束。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仅自己要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更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用廉洁纪律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后者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特殊利益,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党内法规通过为各类客体明确学习义务,以“关键少数”带头学、模范做,带动“绝大多数”自觉学、跟着做,能够确保教育范围的无死角、全覆盖,真正推动纪律教育走深走实,贯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各层级、各方面。
(四)内容维度:明确党内纪律教育的普及要点
针对纪律教育内容的制度规定,主要解决纪律教育工作中“学习什么”的问题。党的十九大修订后的党章首次写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共六大纪律的内容架构。自1997年2月起印发施行、于2023年12月迎来第四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紧密承接党章规定,在第二编的第6—11章将六大纪律的违纪情形和法规后果进行细化,设立了系统、严明的纪律体系。
学习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行为方面严格遵循党的政治路线,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党的组织纪律,就是严格遵循组织对组织、组织对个人的管理程序,共同打造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强化党的组织能力。学习党的廉洁纪律,就是要做到秉公用权,不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特殊利益,彰显共产党人的清明本色,阻断权力寻租的空间。学习党的群众纪律,就是要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在处理与群众关系时做到权为民所用,警惕脱离群众的危险。学习党的工作纪律,就是要严格遵循在具体领域工作中的程序性规则,确保党领导的各项事业正常开展。学习党的生活纪律,重点是以弘扬社会主义风尚、共产主义道德的高标准做模范表率,不能满足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而要彰显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如果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上的先进性丧失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无从谈起。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把对政治纪律的学习放在首位,“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这一学习重点宣示了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根本要求,突出了管党治党的重心所在。
以六大纪律为基础,中国共产党还延伸出了许多针对特定工作的纪律。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第2条提出,针对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纪律教育,确保材料存放安全。再如,《纪委工作条例》第47—49条对执纪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纪律学习规定,要求各级纪委必须引导纪检干部提高素质,精准把握监督执纪规范,严明审查纪律,防止“灯下黑”的产生。诸如换届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等特定工作的纪律规范,也是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时常学习、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以《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代表的党内法规,为党的纪律建设设立了体系完备的“实体规定”,为全体党员划清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更为全党学习掌握党纪规范提供了权威教育素材。
(五)程序维度:总结党内纪律教育的长效机制
针对纪律教育程序的制度规定,主要解决“如何开展”纪律教育的问题。程序规定是党为保障纪律教育目标得以实现而设计的、贯穿纪律建设全过程的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将党的纪律建设分为教育、监督、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纪律处分、申诉救济与整改警示十个环节。这十个程序安排遵循“教育-监督-执纪-再教育”的逻辑顺序,以预防教育为首要目标,以监督和处分形成威慑,以提升纪律自觉的警示教育为最终归宿。党的纪律教育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
第一,面向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对于并未产生违纪行为的普通党员,《纪委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应当“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将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将党纪处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课程,编印纪律建设科普教材,向党员解释什么是党的六大纪律,为什么要遵守纪律,以提醒和预防为主,旨在“治未病”,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在入党伊始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针对存在问题党员的批评教育与感召教育。对于在作风纪律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加以教育,党章第40条、《纪委工作条例》第31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这些党员,应当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如党员有一般甚至严重违纪问题、需要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条和第44条还规定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注重教育转化”,要求在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以减少办案进程中的抵制或戒备心态,促使其深刻反省、主动配合交代问题,降低执纪成本。
第三,执行纪律处分之后的帮助教育与警示教育。对于违纪党员并非简单处分就可了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从严肃纪的最终目标。《纪律处分条例》第4条明确提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总则,要求纪检机关做深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一方面,对于受处分的党员本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36条要求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回访帮助,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在影响期满之后,对于表现好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典型违纪案例对于更广泛的全体党员干部具有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纪委工作条例》第32条要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通过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剖析典型案例,查摆风险点,实现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进而实现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的警示教育效果,与第一类面向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实现衔接。
作为维护党纪的政治机关,各级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纪律教育作为整个纪律建设程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讲除恶务本,又讲树德务滋,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真正做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实践展望
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实践经验、理论成果与制度体系,不仅仅是求知的需要,更是不断回应新形势下纪律建设现状、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提升纪律教育的功能效用,必须基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处理好教育工作开展中的基础性问题,增强全面从严肃纪的定力与能力。
(一)正确理解纪律教育与纪律处分的辩证关系
党的纪律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归根结底是形成对于全体党员的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然而,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纪的遵守程度,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既包括党内政治生态、执纪状况等客观条件,也包括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规矩意识、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等主观条件。因此,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威慑力,必须正确理解纪律教育与纪律处分的辩证关系,从改善客观环境与提升主观认知两条路径入手。中国共产党自革命时期起,就始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光荣传统,新时代必须继续发扬这一传统,推进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方面,只有坚持纪律教育,才能够铲除纪律处分所针对的党内问题的现实土壤。党中央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意识到,就事论事地查处违纪案件无法从根本上遏止改革开放环境下的不正之风,不能解决违纪纠而复生的问题,“什么样的思想意识,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只有“从改变思想作风这个根本点上着手”,以党性党纪教育作保证,才能够让党员从内心深处减少破规违纪的动念,达到治标也治本的目的。继续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既要坚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要在执纪审查中强化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对照党章党纪从灵魂深处剖析自己,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
另一方面,只有坚持从严执纪,才能为纪律教育提供素材,增强全党学习纪律的自觉性。单纯的思想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自觉遵守纪律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仍然会有少数受到利益蛊惑进而动摇立场的党员,做出违规破纪的行为,要求中国共产党动用执纪手段加以制裁,“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做好违纪处分后的警示教育,必须坚持定期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问题及时曝光,系统整理和充分利用各种违纪案例、忏悔录,为开展警示教育提供鲜活的反面教材,起到举一反三、以案明纪的效果,推动党员干部主动自查自纠、引为镜鉴。
(二)坚持常态化教育与集中性教育的有机结合
党的奋斗目标和初心使命决定了党领导的伟大社会革命是一个长期过程,伴随着社会革命的进行而不断推进的党的自我革命也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百年之际强调必须“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正是对管党治党必须坚持“长”“常”“细”的生动表述。党的纪律教育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摒弃喘气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一以贯之、坚持不懈地持续推进。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党组织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坚持常态化教育与集中性教育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必须巩固常态化纪律学习教育的阵地。首先,必须充分依托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遵规守纪的日常教育,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谈心谈话等方式,起到纪律意识灌输和凝聚力感召的作用。其次,必须及时将新出台的纪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必修课”。最后,要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鼓励、督促党员通过阅读书籍、听取讲座、在线学习等方式学深悟透纪律条规,做到入脑入心。
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内容融入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推进纪律学习教育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时,都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重点,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对照纪律检视分析问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此外,坚持常态化教育与集中性教育的有机结合,必须充分运用丰富多样的媒介形式。一是要利用好传统宣传主阵地,围绕重要党内法规的出台、重大案件的查办及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在《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中央新闻媒体上刊发评论员文章、答记者问,编写党纪学习辅导读本教材,强化配套宣传解读。二是要发挥网络与新媒体在纪律宣传工作中的时效性,通过各级纪委监委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学习强国APP等线上宣传平台,及时发布最新党纪条规与执纪审查信息,开展纪委书记在线访谈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纪律建设的最新成果。三是发挥艺术作品的赋能作用,制作播出《永远在路上》《零容忍》等系列电视专题片,吸引社会关注,及时将监督执纪的最新成果转化为以案示警的宣传资源,在持续掀起的话题热潮中宣示从严肃纪力度不减、底线不让的决心。
(三)充分发挥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独特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对于巩固纪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好的法规形同虚设、束之高阁,不仅会造成制度浪费,不能产生应有作用,还会损害党的权威和公信力,形成“破窗效应”。只有以钉钉子精神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前述党内纪律教育的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管党治党的效用。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纪律教育相关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压实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其次,必须强化督促检查,定期开展纪律教育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围绕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评估、专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最后,必须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执行纪律教育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的情况,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使党员干部抛弃钻制度空子的幻想,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环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的权威性,既来自监督执纪问责的硬约束,也源于被约束者内心的理解、认同与信仰。推动共产党员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知是前提,学是基础。新时代新征程上,只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光荣传统,推动党的纪律教育走深走实,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得到切实提高,党的纪律才能更好发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作用。
(作者简介:李少杰,男,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成员。)
信息来源 | 廉政文化研究
中闳采编 | 书怀